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们所要做的是,要完善我们的程序立法,严格按照程序司法,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都要摒弃实体功利主义思想顽固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程序完善和健全起来,让程序来引导我们走向可以预期的公平和正义,让程序理念来取代包公理念。由于沿袭这种简单但有效、节省侦查资源的古老破案方式,导致我国的技术侦查水平几乎没有什么进步,与国外的差距越拉越大。
譬如,刑讯逼供作为人类社会统治者使用了几千年的方法,其存在对于社会统治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是一种最直接和最具效率,最节约司法成本的方法,但因为其无可避免地产生冤狱和错案,导致绝对不公正,已为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所摒弃,人类社会的司法理念也因此而从宁可错杀三千,不愿放走一个的司法功利主义原则过渡到宁可放走三千,不愿错杀一个的司法公平原则,使人类社会迈入了现代司法文明时代。法官说,我对案件的审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确保了程序的绝对公正,严格依照程序取舍证据,让证据确定法律事实,陪审团因此而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结论,是程序得出的必然结果;要给辛普森定罪必然会损伤程序,而为了实现个案实体公正而损伤程序为美国法所不容忍,辛氏被司法无罪开释。法律在实体上规定,要对犯罪嫌疑人客观、公正地审判,如何实现这一实体上的司法目标?通过程序来实现。如果设定实体绝对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绝对公正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化目标,也是没有标准可以参照和衡量的。在英美等西方判例法国家,正是因为其程序法的趋于完备,才使得判例法成为可能,其实体法很大程度上只表现为一些宪法性原则和理念。
于是我们制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要公开审判而非秘密审判,目的是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给公诉人指控的权利,也给嫌疑人辩护的权利;给一方举证的权利,又给另一方质证的权利;双方都有辩论和向法官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有上诉或抗诉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等。今天,杜培武和佘祥林仅仅因为另案的告破而非司法必然地被排除了杀人的嫌疑,获得昭雪,但代价是如此之惨重!也许,辛普森的嫌疑永远无法排除,其将永远逍遥于实体正义之外,但他接受了程序的审查,没有逍遥于法律程序之外;而杜培武和佘祥林在其杀人嫌疑被排除前,我们的司法固然没有让他们逍遥了实体正义之外,但他们却因为违反程序的司法而失去了司法程序的保护,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他们被错误的判处了死刑。为了让他回国,中国方面先是保证不判死刑。
实事求是地讲,赖昌星的遣返,应是国内法制完备化的胜利。中世纪的英国,法庭上作假证,查出后割舌头。不过赖昌星还是挺能赖的,遭加拿大认定非法入境后,他申请难民身份,声称回中国将受到不公正审讯和迫害,官司又打了七八年。特殊之一,赖昌星是没有文化的人,他不会讲英语。
特殊之二,赖昌星是非法入境。国内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中国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迫使怀有政治偏见的西方人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
国内舆论认为赖昌星的遣返表明外逃贪官的末日到了,这大概过于乐观了。贪官们探得风声不妙时,仍然会千方百计地逃出去。这就是7月23日赖昌星终于被遣返的法律基础。加拿大政府律师就去研究中国的法律,一看宪法上写着中国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些没受过革命教育的先生就愣住了。
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中国方面的第二个办法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加拿大警方合作,确认赖昌星为国际通缉犯,让加拿大把他送回来。不过,实事求是地讲,12年来,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什么变动,倒是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趋向完备的过程。而且他的妻子也是没文化的,因不习惯国外生活,早几年已经带着孩子回国。
专政在西方语言里就意味着不讲法律。以英美法系的背景,见到妻子揭发,他们总觉得很可疑,这女人是否受了刑讯逼供?由于取证手段的不同,这条路也走不通。
如果赖昌星有本事将自己对国内情况的了解与加拿大律师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他很可能在法庭上再次逃过去。而且赖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
最近被处死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如果出逃北美,即使抓回来,至少能保命。贪官们探得风声不妙时,仍然会千方百计地逃出去。中国方面的第二个办法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加拿大警方合作,确认赖昌星为国际通缉犯,让加拿大把他送回来。外逃仍然是贪官的最佳生命保险。法律条文上的误解,使得引渡谈判漫长而暂无实用。但英美法系至今实行孔老夫子的遗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要求直系亲属作证。
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假的,那么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加拿大政府可以将他遣返中国。进入专题: 遣返赖昌星 。
远华走私大案主犯赖昌星,潜逃加拿大12年,终于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国,在北京一下机即被中国有关方面逮捕。如果像一些裸官那样,老婆孩子是合法移民,住了几年后甚至成了加拿大或美国的公民,打移民官司时就有家庭团聚的人道考虑,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内地说他的香港通行证不是合法颁发,香港方面因此吊销了赖昌星的居民身份。据说,赖昌星潜逃之初,中国方面曾希望与加拿大订个引渡协定甚至条约,一揽子解决问题,因为当时已有很多贪官逃到加拿大。
而且赖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香港回归前是英联邦成员,加拿大也是,联邦成员的居民可以免签证相互走动。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专政在西方语言里就意味着不讲法律。
为了让他回国,中国方面先是保证不判死刑。以英美法系的背景,见到妻子揭发,他们总觉得很可疑,这女人是否受了刑讯逼供?由于取证手段的不同,这条路也走不通。
加拿大政府律师就去研究中国的法律,一看宪法上写着中国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些没受过革命教育的先生就愣住了。特殊之一,赖昌星是没有文化的人,他不会讲英语。
接着又保证无死刑、无虐待、公开审讯。最近,又保证赖昌星入狱后加拿大官员可以探视,这才使加拿大移民法庭终于相信赖昌星回国会受到公正对待,作出了否决难民申请的决定。
实事求是地讲,赖昌星的遣返,应是国内法制完备化的胜利。中世纪的英国,法庭上作假证,查出后割舌头。不过赖昌星还是挺能赖的,遭加拿大认定非法入境后,他申请难民身份,声称回中国将受到不公正审讯和迫害,官司又打了七八年。这种情况下,让嫌犯宣誓就是诱人入罪,他们认为不公正。
但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电影电视里看到,嫌犯回答问题是不必宣誓的。特殊之二,赖昌星是非法入境。
而且他的妻子也是没文化的,因不习惯国外生活,早几年已经带着孩子回国。我们在美剧和好莱坞电影中看到,证人在法庭作证,必须宣誓,保证自己说真话。
比如说,让妻子交代丈夫的罪行,在国内很普遍。因为没文化,他只能靠钱雇律师。